房县红塔镇潮汪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房县红塔镇潮汪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HBFX-202206SZ-008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FX-202206SZ-008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房县红塔镇潮汪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房发改审批〔2022〕5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房县红塔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招标人为房县红塔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普荣造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房县红塔镇潮汪村 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对潮汪村的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美化工程、河道整治及公共设施等进行提升改造;对村内的已建四合院主体进行装修,硬化院内及前后空间,将四合院整体改造为乡村会客厅;改造村入口的茶山,新建步行栈道、观景台及观景亭;对村出口处的银杏树和对面小广场进行提升改造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完成房县红塔镇潮汪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和该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如下包括:(1)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施工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调整和竣工验收设计服务等。提供建设工程报规、报建所需的工程图纸及资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建设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具体设计范围由招标人确认后实施。(2)施工: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具体施工范围由招标人确认后实施。(3)采购:完成本项目使用功能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具体以批准的施工图纸为准。(4)其他:配合协助招标人办理本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报批、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已含在报价内)。凡工程中涉及到的劳动、消防、环保、规划、卫生防疫、档案、质量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负责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完成竣工图编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确认后实施。 标段划分:共1个标段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07-01 合同估算价:2124.45万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投标人应同时满足: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如为联合体投标,则须按照对应的联合体分工职责分别具备以上资质。3.1.2业绩要求:投标人至少完成过下列任意一项业绩: ①近5年(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园林景观或包含园林景观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近5年(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园林景观或包含园林景观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③近5年(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类似园林景观或包含园林景观的EPC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3.1.3项目人员:①拟派项目经理(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兼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建筑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之一,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以上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无在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承诺);②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以上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③拟派施工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以上相关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无在建工程承诺)。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数(含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 2 家,须是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且明确确定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才能参与投标,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且应明确双方的分工及职责,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但不得分别组建联合体或单独参加投标,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2年06月03日至2022年06月07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06月24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
|||||||||||||||||||||||||||||||||||||||||
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
|||||||||||||||||||||||||||||||||||||||||
2022年06月02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