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宜昌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GSSJ-3标段(HBSJ-202111GL-085001001)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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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111GL-085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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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1]1579号文)批准了初步设计;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宜昌段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厅关于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宜昌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0]1533号文)批准了初步设计;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297号文)批准了初步设计;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厅关于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0]1542号文) 批准了初步设计。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十堰市 建设规模: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起于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东南部的窑其堰,与麻竹高速公路宜城至保康段相接,路线向南经保康县城关镇、后坪镇、歇马镇、马良镇、店垭镇、南漳县巡检镇,止于南漳与远安两县交界的百福头,与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相接。路线全长74.65km。全线按设计速度80km/h,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现已通车。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宜昌段起于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南襄城,接保宜高速襄阳段,经远安县洋坪镇、旧县镇、花林寺镇及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王店镇,终点接沪蓉高速公路荆门至宜昌段,全长68.24km。全线按设计速度80km/h,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现已通车。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项目起于嘉鱼县新街镇港东村,接嘉鱼长江公路大桥南岸跨堤引桥,起点K200+394,终点桩号K229+471.211,路线全长29.077km。起点至嘉鱼枢纽互通段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嘉鱼枢纽互通至终点段拟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0米,现已通车。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项目起于鄂豫省界鹁鸽峪,经郧县谭山、白桑关,杨溪铺、茶店、青山镇、十堰茅箭区,在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船沟与福银高速汉十段相接,路线全长66.931km。主线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现已通车。 其他:招标的目的为:(1)对本项目建设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合同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进行审定;(2)作为完成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基础;(3)作为项目由建设阶段转向经营阶段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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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宜昌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湖北省郧县(鄂豫省界)至十堰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内容:(1)审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对法规和合同执行的准确性;(3)审查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的一致性;(4)审查结算单价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5)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对变更工程费用;(6)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7)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8)审核材料、设备用量及价差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9)出具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做出项目指标分析;(10)对工程全过程管理出具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11)协助和配合招标人开展变更、补偿、索赔及结算等事项的洽谈,并准备洽谈资料,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将洽谈完成后的资料整理成册;(12)配合招标人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诉讼及索赔等相关工作;(13)完成招标人、政府审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完成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其他工作。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3个标段,标段号GSSJ-3、GSSJ-4、GSSJ-5,具体标段划分情况详见招标公告附录6。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12 合同估算价:23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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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规范完整的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招标人,同时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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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财务、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3(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取得多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其合同的授予将尊重投标人所承诺的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原则,不再授予的标段的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名次依次递补。 3.4其它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2)为本项目中某一标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中该标段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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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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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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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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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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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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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彩色扫描件,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扫描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2)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概算总投资金额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为准;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未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则还需提供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2. 近5年指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合同签订或项目委托的时间为准。 3. 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审计工作业绩是指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跟踪审计;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的工程结算审计。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2. 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和委托人出具的业绩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相关指标,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考虑。 3.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4.近5年是指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 5.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注: 1.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2. 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和委托人出具的业绩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相关指标,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考虑。 3.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4.近5年是指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 5.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对应的附表。 2、投标人应提供《信用承诺书》,并如实报告企业信用状况(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信用承诺书》和《企业信用状况》”)。 3、投标人对以上(1)、(2)、(4)信用状况均应附指定网站截图的彩色扫描件,截图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若投标人存在行贿犯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附相应资料。 附录6 标段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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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标段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标段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省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记录,并可在“下载情况查询”中查看,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标段招标文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