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第4包)”招标文件
修改、补充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石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第4包)(招标编号:HBSS-201808GT-016001004)” 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取消第4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审部分综合实力第1条“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的得 2 分”。
二、第4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审部分综合实力第4条“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关于不动产测绘或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项目奖项的得4分,省级奖项的得 2分,没有不得分”,现修改为“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关于不动产测绘或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项目奖项的得 6 分,省级奖项的得 3分,满分6分,不累计得分,没有不得分”。
三、第4包招标公告第4条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延长至2018年8月28日24:00(北京时间)。
四、第4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作如下补充:
1 、主要工作任务
在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工作内容:石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外业调查(江南片区)。此包工作范围为绣林、笔架、东升、调关、桃花山、高基庙、南口、久合垸、高陵、团山,区域面积889平方公里。
要求外业调查采用实地调查所有的变化图斑,逐块确认变化图斑的变化边界及属性。外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调查、地方自主变更图斑调查、权属补充调查、地类补充调查,同时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商服、工业、采矿、仓储、住宅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外业调查工作需全力配合内业数据处理单位工作,包括前期外业调查图斑的对接工作、外业调查技术及工作流程、外业成果的整理,需完全按照内业项目组的要求完成。
2 、 技术要求
2.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2 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2.3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2.4 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依据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建立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全市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2.5 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汇总本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区、镇(办)、村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2.6 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更新,时点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利用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时点更新,包括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
3 、 建设依据
3.1、主要依据:
(1)《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2)《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讨论稿);
(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
(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三次调查);
(6)《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3.2、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3)《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2007);
(4)《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6)《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8)《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
(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10-2015);
(10)《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1)《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使用指南》(GB/T 16260-2002);
(12)《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评》(GB/T 17544-1998);
(13)其他相关资料。
3.3、国家政策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 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取消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 年第 35 号)
(3)《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 号)
(4)《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 号)
(5)《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3 号)
(6)《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4 号)
(7)《关于开展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测评的公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8)《关于组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公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2018 年第 2 号)
(9)《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6 号)
(10)《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7 号)
(11)《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指导组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8 号)
(12)《关于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9号)
湖北吉天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