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第二小学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2次答疑澄清
各投标人: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做如下回复:
问题1: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完成过1 项单项合同金额在46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且在“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通过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和工程接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该项中提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通过审核备案的,这里的审核备案具体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在该平台能查询到(提供截图即可),还是指必须要在该平台项目信息里有合同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才予以认可。
答:这里的审核备案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在该平台能查询到(提供截图即可),招标文件中与之相同地方做相应修改。
二、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附件中“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中内容做以下修改:
取消投标人提供《 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打印的带二维码的《建筑企业投标信息登记表》,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和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信息需与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一致,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提供一体化平台中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截图和项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信息截图)”
湖北濯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