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国道十堰大川至唐家河段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答疑(第三次)
各投标人:
根据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对209国道十堰大川至唐家河段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时00分”,修改为:“2022年11月22日09时00分”。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7评标办法:“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
修改为:“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 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有,最高投标限价为:1,139,600,000.00元;其中:第200章路基:203-1-a,203-2-a,挖土石方单价最高限价:15.50元/立方米”。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了:“二、定标原则”,具体内容详见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修改为:“开工预付款金额:适用:20%签约合同价”。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10(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自本项目开工之后2年内,由招标人提供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等价值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总承包方或联合体成员须在二级市场内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修改为:“①自本项目公告之后3个月内,由相关部门提供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及以上价值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总承包方或联合体成员(如有)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附表4.1.10:大唐路配置土地计划表,内容有补充,详见澄清文件。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10(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总承包方和联合体其他成员(如有)须共同签署参与本项目指定地块的《土地受让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为:“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总承包方和联合体其他成员(如有)须按土地出让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1.2 项补充: “本项目自开工6个月内不进行调价。主要施工材料(钢材、水泥、砂石、汽油、柴油、沥青,单项最高限价项目除外)的价格以《十堰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2 年第 4 期中十堰市综合信息价格为基准价,其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5 %部分据实增减调整。价格调整周期为 6 个月,材料价格按周期内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修改为:“本项目自开工6个月内不进行调价。主要施工材料(钢材、水泥、砂石、汽油、柴油、沥青,单项最高限价项目除外)的价格以《十堰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2 年第 4 期中8月份十堰市综合信息价格为基准价,其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5 %部分据实增减调整。价格调整周期为 6 个月,材料价格按周期内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计量金额的80%支付(其中50%用现金支付,剩余的30%待相应土地转让变现后支付)。计量至合同总价款的50%时,总承包方或联合体成员须按承诺在二级市场上兜底取得相应土地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再按照计量进度继续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工程交工后支付至计量款的85%,结算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8.5%,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认可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修改为:“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计量金额的85%支付。工程交工后支付至计量款的95%,结算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8.5%,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认可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1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附件,附件九《土地受让承诺书》,在此承诺:“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2年内,由招标人提供不低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等价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由我方在二级市场内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土地兜底单价为招标人在土地一级市场取得的综合单价(含所有税费等),二级市场转让所有税费由我方承担。”
修改为:“自本项目公告之后3个月内,由相关部门提供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及以上价值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总承包方或联合体成员(如有)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12、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第一信封其他材料:附件1、《土地受让承诺书》,在此承诺:“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2年内,由招标人提供不低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等价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由我方在二级市场内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土地兜底单价为招标人在土地一级市场取得的综合单价(含所有税费等),二级市场转让所有税费由我方承担。”
修改为:“自本项目公告之后3个月内,由相关部门提供与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0%及以上价值土地(范围:城区内成熟地块,详见附表4.1.10),总承包方或联合体成员(如有)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兜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13、工程量清单已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
其余内容不做调整,特此通知。
十堰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