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本级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 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提高招投标质量,现就省本级开展“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
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所明确的原则、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明确定标办法、开展定标活动。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
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四、本项改革试点工作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2.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
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定标报告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一、招标评标阶段
(一)评定分离选择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以便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招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三)明确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定标方法(格式详见附件2)。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数量定标法、票决计分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上述定标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指导意见》。
(四)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格式详见附件2)。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适用综合评估法)或按有效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适用合理低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
(五)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定标阶段
(一)清标与考察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格式详见附件3),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三)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并设组长,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标监督小组宜为招标人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
(四)召开定标会
定标会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人的办公地点召开。定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格式详见附件2)。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工作结束时,提交定标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与结果公告”环节提交定标报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附件2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 |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 家。 |
…… |
…… |
…… |
10.9 |
评定分离特别规定 |
本招标标段根据《关于在省本级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
1.定标方法: 。 2.定标前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 。 3.定标会中标候选人答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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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定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 年 月
目 录
一、定标概况一览表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定标监督小组名单
四、定标办法
五、定标情况
六、定标结果
七、附件
一、定标概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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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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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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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时间及地点 |
时间: 地点: |
定标会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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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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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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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监督小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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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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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单 (不标明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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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资料 |
1.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有) 2.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4.评标报告 5.清标与考察工作方案(如有) 6.清标与考察报告(如有) 7.定标会议议程 8.中标候选人答辩工作方案(如有) …… 除1-4项外,上述资料应作为定标报告的附件 |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在定标中 承担的工作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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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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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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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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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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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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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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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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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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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在定标中 承担的工作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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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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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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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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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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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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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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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简要概述定标会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时的价格比较情况;
2.采用票决数量定标法或票决计分定标法时的记名投票及打分情况(附记名投票表);
3.采用集体议事法时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情况等;
4.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六、定标结果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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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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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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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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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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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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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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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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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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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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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 其他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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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见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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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监督小组 意见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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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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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七、附件
(一)清标与考察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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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清标与考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清标与考察人员名单;
2.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
3.清标与考察的时间地点;
4.清标与考察的情况与结果。
(二)中标候选人答辩记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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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