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国道广水市平林至曾都区淅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一标段徐家河大桥及接线工程澄清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公告附录3中规定,投标人的业绩以“交工日期为准”,但备注中的相关表述为“竣(交)工验收证书”,前后要求不对应。请问以“交工日期为准”是否应改为“以交工或竣工日期为准”,同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时间要求同时勾选“交工”和“竣工”?
回复:“投标人近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修改为“投标人近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或竣工日期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时间要求,以竣工或交工日期认定均可。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人员投标截止前公司为其缴纳2022年连续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及有效的劳务合同”,请问相关人员提供由投标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和投标人分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投标人相关人员提供由投标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和投标人分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符合要求。
3.若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投标函”落款部分的相关信息“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是否填写联合体牵头方信息即可?
回复:可以。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能否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若有幸中标,在中标后按要求提供是否可以?
回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必须提供。
广水市公路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