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川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汉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3日
汉川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孝政办发〔2022〕39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组建定标委员会,综合比较中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市境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项目整体或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如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坚持“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工程施工项目“评定分离”实施综合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工程施工项目“评定分离”实施行业监督。
第二章 招标人内控机制
第六条 凡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一)决策约束机制。招标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和定标情况等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二)回避机制。清标(包括考察、咨询)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监督机制。招标人应及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也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骨干成员参加。定标监督小组的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四)招标效果核查机制。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形成核查报告,评估招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五)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得临时动议,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四章 评标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征自主选择《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时,应当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8号)的要求,开展低于成本价分析和不平衡报价分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具体数量。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依次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不少于3日。
第五章 定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人员库,成员名单报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定标人员库人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人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母子公司(上下级单位)相应人员中增补。
如定标人员库成员在数量上或技术、专业等方面无法满足招标项目定标实际需要,可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技术、专业等方面专家入选定标人员库。招标人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数量为5人以上(含5人)11人以下(含11人)的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从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人员由定标监督小组负责在定标会前1小时抽取,并留存抽取的原始资料和音视频记录。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如有)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择优”和“比劣”标准,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阐述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最低价投标价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l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中标候选人企业信用信息状况。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中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第二十条 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定标会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招标人必须做好定标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建立全过程档案,做到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清标报告、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归档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清标报告应包括各清标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及湖北省现行投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与住建部门要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对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重点工程监管的范围。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程序,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孝感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2.定标人员库及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备案表
3.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
5.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6.定标委员会签到表
7.承诺书
8.定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