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智慧物流产业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一次答疑(标段编号:HBHM-202309QG-005001)
各投标人:
应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经研究,对黄梅县智慧物流产业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问:一、评分标准2.2.4: 1、“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2、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予以修改。建议采用“近三年所投产品制造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荣誉奖项的得1分,最高得6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公司质疑的法律依据与实际不符,另外也并没有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经市场调研有多家电梯品牌具有此条,本条评分点无针对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执行。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澄清回复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黄梅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