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湖北段)第四批次建管甲供物资桥梁防水涂料、卷材招标文件补遗答疑书(1)
招标编号:HBSJ-202401TL-010013
Ⅰ.补遗部分
1.FSCL-01和FSCL-02包件,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之后补充“第三节 合同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订货明细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8)招标文件;
(9)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
4.对于纳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铁路防水涂料、卷材,卖方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验证机构开展质量验证,承担相应费用,并在首批供货前完成质量验证,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质量验证报告。卖方具有有效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等同于质量验证报告,视为已通过产品质量验证。卖方可在“国铁采购平台”-“专业信息”-“专业信息公开”栏查询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验证机构名录。
5.卖方应考虑产品生产周期、质量验证周期、供货周期等因素,自行承担不能通过质量验证的风险。 如果卖方无法按约定在首批供货前提供有效的质量验证报告,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误期赔偿费,在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买方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同时解除合同。
6.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7.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8.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10.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表: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 系 人:
电 话:
卖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订货明细表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出厂 单价 (元) | 运杂费 单价 (元) | 到站 单价 (元) | 安装费 (如有) (元) | 合价 (元)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合计 |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 (买方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已保证按 (招标编号) (物资类别/名称)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 (包件号)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 (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元)的保函作为 (招标编号) (包件号)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 (买方名称)(下称“买方”)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买方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本银行。
银行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附件三:铁路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铁路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规范廉洁、风清气正的铁路建设市场,依据原铁路总公司于七大企业集团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建规范廉洁铁路建设市场的意见》(铁总建设〔2014〕283号,以下简称“283号文”)等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贿赂,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的关于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
2.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3.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5. (补充其他义务)。
6.不得指使、纵容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
7.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财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本单位纪检部门(联系电话: ),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部门。
8.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项目人员及机关、区域指挥部等其他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含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下同)行贿;
2.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3.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违规提供车辆。
4.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
5. (补充其他义务)。
6.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纪检部门(联系电话: )及甲方的纪检部门报告。
7.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纪检组织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1、2、3项义务所列财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1、2、3项义务所列财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4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5.乙方不履行第1项义务,致使甲方人员因受贿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有关部门将违法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依据283号文规定,对乙方作出处理。
(2)甲方依据283号文和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作出处理。
6.乙方不履行第2项义务,致使甲方人员收到纪律处分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有关部门将违规违纪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依据283号文规定,对乙方作出处理。
(2)甲方依据283号文和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作出处理。
7.乙方不履行第3、4、5、6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甲方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对乙方予以扣分。如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竣工后被查处,乙方在甲方范围内有其他参评项目的,由甲方在当期建设单位汇总结果中予以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甲方在本单位办法中规定。
(2)有关部门将违规违纪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在当期信用评价全路汇总得分中对乙方予以扣分,每起扣0.5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组织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 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应按照283号文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以纪检组织等认定为依据,行贿行为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6.乙方纪检组织发现乙方人员向甲方行贿,或送礼金礼品,提供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及时向甲方纪检组织通报的,经查实后视情节可减轻或免予违约责任追究。
7.乙方因行贿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致使铁路建设受到重大损失,或不积极配合纪检组织等调查,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加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问题的违约责任追究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单位章) 乙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 期: 日 期:
2. FSCL-01和FSCL-02包件,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附录中物资数量与“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中不一致的,以“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数量为准。
Ⅱ.答疑部分
无。
长江沿岸铁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