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沙岗镇中岭村、白鹭湖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BJI-201807FJ-073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江陵县沙岗镇中岭村、白鹭湖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发改审批〔2018〕17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自 奖补资金及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江陵县沙岗镇中岭村、白鹭湖村 ;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为:1169.02平方米;其中中岭村建筑面积为:585.1平方米,白鹭湖村建筑面积为:583.92平方米 ;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230万元 ;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含范围内的工程。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近五年完成过1 项 单项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施工合同原件)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 专业 贰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一个投标人在2018年度江陵县村级(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批文编号:江发改审批〔2018〕172号)中只能中两个标段且在同一乡镇中只能中一个标段(中标人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3.4 其他要求
3.4.1 财务要求:良好,提供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4.2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相关岗位或资格证书;
3.4.3不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五大员)的承诺;
3.4.4项目经理只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且投标人无特殊不可预见情况不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工程师(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标公示、施工期间为同一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否则视为有在建项目。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变更项目经理未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3.4.5 在湖北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投标单位单独提供项目班组人员一体化信息平台的详细截图一份,以备评标专家审核);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云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云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云平台—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 7 月 5 日至2018年 7月 29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云平台”,在所投标段(包)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云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三副),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地点: 江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云平台和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江陵县沙岗镇嗣星西路12号 地 址: 江陵县江陵大道奥林花园小区
联 系 人: 阳传斌 联 系 人: 王 娟
电 话: 15926549053 电 话: 15671436720
2018 年 7 月 4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