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于 2021 年 4 月起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免收政策执行以来,有效降低了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为进一步为深化招投标改革、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招标人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具体工作安排
1.时间安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 202 3 年 3 月 15 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保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停收与清退。截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我单位
投标保证金专户仍存有部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请各招标代 理公司、投标单位于 2 02 3 年 6 月 30 日之前, 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3.保证金账户销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清理沉淀保证金后桉程序对保证金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二、落实招标人收退保证金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招标人是投标保证金收退的主体,应按“谁收退、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
1.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投标
保证金免收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积极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应开立投标保证金专用 账户,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优化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流程,开标时不公布投标人缴纳 投标保证金情况。开标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 家核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出。
4.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名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