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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区照明设施信息化更新改造工程(EPC)项目(HBQC-202512SZ-021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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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QC-202512SZ-02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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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蕲春县城区照明设施信息化更新改造工程(EPC)项目已由蕲春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蕲发改审【2024】30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蕲春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和国债资金。招标人为蕲春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蕲春县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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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更新智慧灯杆,更新高光效LED灯具,更新智能配电柜,配套建设智慧管理平台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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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5224.8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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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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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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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信誉业绩良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2)资质要求:①施工方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设计方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照明工程专项甲级资质,1、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至少承接过一项投资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或EPC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加盖公章,若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提供均有效)。 2、人员资格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②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 ③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证书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为投标单位。 ④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财务要求:投标人(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即可)近三年财务状况均未发生亏损(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应均满足该要求): 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⑦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单位。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由联合体成员委派,同时可以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一个。7、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宜。 3.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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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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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定标方法采用:票决数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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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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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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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4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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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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