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
项目备案编号:HBSY-202411GL-009001001
根据《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本补遗书正文共3页,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1、发布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8174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发布本项目的固化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计量规则和图纸,请各位投标人注意下载查看。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
第(3)目中“③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中的内容修改为:“③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临时便道已纳入施工图设计范围,相关费用已计入第200章相应子目,第100章不单独设置临时便道子目,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材料或设备,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应自行协调并与道路产权部门签订使用协议,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使用期的养护及工程结束后的道路恢复。投标人应依法使用现有道路,并承担因使用、养护和恢复现有道路所需缴纳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4)目修改为:“(4)临时用地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其费用以固定单价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投标人无需填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可能带来的合同价格风险。”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0 其他义务”中:
第(9)目中“③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中的内容修改为:“③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中的内容修改为:“③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临时便道已纳入施工图设计范围,相关费用已计入第200章相应子目,第100章不单独设置临时便道子目,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材料或设备,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应自行协调并与道路产权部门签订使用协议,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使用期的养护及工程结束后的道路恢复。投标人应依法使用现有道路,并承担因使用、养护和恢复现有道路所需缴纳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10)目修改为:“(4)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其费用以固定单价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承包人无需填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可能带来的合同价格风险。”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1 计量”中“17.1.5 本项补充”修改为:
对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的具体计量如下:
(1)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101-1子目费用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上述保险手续应在第一次付款(含开工预付款)前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保险费实行限额支付,即若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的保险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进行支付。
(2)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102-1子目费用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102-2子目和102-4子目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102-3子目费用按照发包人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支付。
(3)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103节所列子目在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4)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105节所列子目实行限额支付,承包人根据规范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实际投入的施工标准化费用,经发包人批准据实支付,但施工标准化费用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清单所列金额。105节所列子目以固定总额价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无需填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可能带来的合同价格风险。
招标人: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