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关于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项目编号:HBSY-202304ZC-007),就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现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一、关于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电价
问:3.8.4.2关于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请相关单位明确该项目国补、省补的具体补贴情况?如无法按照280kWh/吨垃圾内补贴电量上网价格 0.65 元/kWh(含税),该项目电价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边界条件 第二部分 其他边界条件 (十四)投资回报机制 1、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及《特许经营协议》“7.3.5 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3.上网电价变动时的价格调整”。
二、关于特许经营期
问1:截止2024年底建设期不足18个月,与24个月不符;且与自《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矛盾,请明确建设期时间?
回复: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本项目最迟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问2:二期工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起止时间是以一期为准,还是顺延?
回复:本项目(含一期、二期)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二期与一期一同移交。
三、关于项目投资费用
问1:因无地勘报告,投标单位无法预估此项费用,而可研估算中地基处理费高达4045万元(强夯费用880万,桩基处理3165万),依据不足;若因地质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减是否归属为政府方原因?
回复:可研估算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因地质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减不属于政府方原因。
问2:项目公司承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土地征拆费用,可研估算此部分费用约为1650万元,如实际土地征地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超过1650万元,是否归属为政府方原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边界条件 第二部分 其他边界条件 (四)土地使用方式”,土地征拆费用变化属于政府方原因。
问3:实施机构先行产生的前期费用与可研估算金额差异是否归属为政府方原因?
回复:实施机构先行产生的前期费用具体金额以实施机构移交清单为准。可研估算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投资变化依据。
问4:厂外配套工程不确性较大,实际实施的费用与可研估算金额差异是否归属为政府方原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边界条件 第二部分 其他边界条件 (六)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并网费变化属于政府方原因,其他厂外配套设施投资费用变化不属于政府方原因。
问5:厂外炉渣综合利用设施费用是否计入总投资?
回复:本项目实施内容不含厂外炉渣综合利用设施。
四、关于总投资确认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了对乙方投资及造价进行良好的控制,本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审计。本项目最终投资额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市审计局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职能监督。
问1:请明确全过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方式;
回复:全过程造价审计机构由招标人按照相关程序依法选定。
问2:请明确总投资费用计价原则及依据。
回复:总投资费用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确认。
五、关于调价机制
问:“如因政府方原因实际投资低于投资基准价或高于投资基准价的,则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在中标价基础上调整”。请明确政府方原因边界,如新政策新规范、配套工程更化、环保提标等;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政府方原因指土地征拆费用变化、并网费用变化,以及由政府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其他价格调整因素详见《特许经营协议》7.3.5 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六、关于股东出资
问1:请明确调价机制中减少/增加投资额是否按股权比例扣除或追加政府出资?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项目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度以中标资本所报投资额按股比计算,不受实际投资的变化而变化。
问2:招文、附件1投资协议、附件2特许经营协议均未明确十堰城投的出资实缴时间,请问十堰城投与中标社会资本方是否同时同比例出资?
回复:社会资本方出资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十堰城控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出资。
七、关于填埋场运营
问:填埋厂后续的运营是否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配套飞灰填埋场采用“改造-运营-移交”(ROT)模式,项目公司负责运营。
八、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问1: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08 点30 分(北京时间),是否理解为必须在此时间点后才能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招标方确认。
回复:招标公告中的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为政府采购网固定格式,不是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开始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即可。
问2:招标文件原文:P38中附表三《商务方案评分标准》2.1条要求提供材料证明投标人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来源,是否提供银行出具的大于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额度的存款证明即可满足,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投标人自行确定。
问3:招标文件原文:P38中附表三《商务方案评分标准》2.4条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的财务测算EXCEL表电子版,请明确文件上传路径。
回复:由于电子投标文件格式限制,平台不能上传EXCEL表电子版。该条修改为:“②财务测算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财务测算表(至少包含项目投资估算表、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营业收入及税金估算表),否则扣1分”。
问4:招标文件原文:P38中附表三《商务方案评分标准》1.2条注3③项目工艺和规模证明文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等可证明工艺和规模的证明文件),请招标方确认:
①以上证明材料是否提供任意一项(或以上),只要证明项目工艺和规模即可?如果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即可,那么是否可以提供含有项目工艺和处理规模等内容的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回复:是。
②因部分项目审批采用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故该类项目的可研批复文件可否以当地政府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代替?
回复:可以。
问5:能否委托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作为本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九、关于技术方案相关问题
问1:招标文件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6.4.2 余热锅炉流程,描述余热锅炉采用立式结构,但“可研报告附图”,中“垃圾焚烧发电原理图”显示余热锅炉卧式结构。余热锅炉选型可否根据投标方技术方案自行确定。
回复:可以。
问2:特许经营协议P14:排水条件中,未对清净下水下明确定义,若按通常理解,生产废水处理后达标回用与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相矛盾,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投标人按照生产废水零排放进行设计。如需对外排放,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问3:可研P170:6.9.1中,渗滤液处理站主要处理水中提及生活污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市政管网相矛盾,请明确生活污水的处置方式。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并保证满足环评相关要求。
问4:可研P196:第一行中“沼气通过脱硫系统后即进入沼气火炬放散处理”,常规做法不设置脱硫,请确认是否设立脱硫系统。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满足项目运行需求即可。
问5:渗滤液产生率等信息是否有实际调研数据参考,如有,请招标方提供相关材料。
回复:渗滤液产生率请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问6:可研附图第八页水平衡图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还经过了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外排至市政管网,但是可研和招标文件中均未提及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外排至市政管网的排放标准,请予以确认具体排放标准以便判断是否设置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回复:生活、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行清浊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市政管网系统;需满足环评相关要求。
问7:“本项目生产用水从西部犟河人工快渗厂出水取水,该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4万m3/d,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Ⅲ类。”请招标方提供水厂进、出水水质(需包含COD、TN、Cl-、钙镁离子及硬度指标);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调研确定。
问8:“本项目生产用水从西部犟河人工快渗厂出水取水,该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4万m3/d,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Ⅲ类。”请招标方明确水厂供给焚烧厂生产用水的接口形式(如从水厂出水管增压、从水厂出水池提升等形式);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调研确定。
问9:请招标方明确二期的预留形式,如厂区工业消防水池是否需要考虑二期用水储水容量、冷却塔、泵房等预留形式;
回复:本项目预留二期600t/d建设用地。具体可参考可研预留形式,若可研无具体预留形式,请投标人自行设计确定。
问10:招标文件附件可研方案对“市政原水管网”来水进行了处理,请招标方明确该市政原水管网的供水是否为自来水;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调研确定。
问11:标文件附件可研文本6.15.3.2章节要求“在厂内设置工业清水池,其容积在事故和外部供水系统故障的前提下,满足工程3~5 天的用水量。”,常规焚烧厂工业消防水池按照4~8小时生产用水量与一次消防用水总量进行设计,如按照满足工程3~5 天的用水量设计,水池过大,请招标方明确工业清水池是否需要按照满足工程3~5 天的用水量考虑。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请投标人自行设计,满足项目运行需求即可。
问12:招标文件附件可研文本6.15.5.3章节“厂区设地下初期雨水收集池(兼事故应急池) 1 座,有效容量 V=800m3。”,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以通过在渗滤液站调节池分隔满足一次事故废水量的容积进行设计,仅通过初期雨水池转输事故废水,初期雨水池仍按照常规设计考虑。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请投标人自行设计,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需满足环评相关要求。
问13:可研报告P207,主变压器选用 SF10-16000/35kV 38.5±3x2.5%/10.5kV YNd11 Ud=8%三相油浸风冷低损耗无励磁调压型双绕组变器有误,应为 SF18-16000/110kV 121±2×2.5%/10.5kV 。另外,根据可研文件相关数据,以及我司项目经验,建议主变容量增加到18000kVA,即主变型号为SF18-18000/110kV 121±2×2.5%/10.5kV 。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请投标人自行设计。
问14:可研中总图方案进厂道路与原有地形道路不一致,请招标方确认该道路是否可以利旧。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请投标人自行踏勘确定。
问15:请招标方确认厂区中南侧高压线线路是否可以迁移。
回复:目前为止不可迁移。
问16:配套飞灰填埋场改造范围相关资料不足,请招标方提供最新的现状资料(可研设计、现状测绘、场调报告等),建设图纸不足以支撑改造方案及费用评估,需要知道已填垃圾范围、面积、深度,空闲库区余量。请招标方提供详细材料及改造红线CAD图纸。
回复:飞灰填埋场改造在参考可研相关内容基础上,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自身经验合理设计改造方案及费用估算。
问17:目前领取的CAD红线图没有土地尺寸标高,请问能否另行提供带有土地尺寸标高的CAD红线图?
回复:目前提供的可研报告(部分)(含CAD红线图)为可提供的最多信息资料,供投标人参考;其余信息和资料投标人可自行调研。
问18:关于项目可研:招标文件95页:附件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仅供参考)。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否在可研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优化?
回复:可研报告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结合自身经验自行进行方案设计。
问19:关于电力线路:招标文件附件平面布置图和红线图中,可以看到项目用地范围内中央南北方向有一条电力线路。该电力线路是否可以拆除?如不能拆除,是否有保护界线要求?如果有保护界线要求,具体为多少?
回复:投标人可自行调研,需符合国家、湖北省、十堰市的相关规定。
问20:关于飞灰填埋场:招标文件47页:“②飞灰在焚烧厂内经稳定化及固化处理后,满足 2022 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后,运输至改造后的西部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专区内(简称“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可研文件10页:飞灰填埋场在目前已经填埋的生活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经螯合稳定化的飞灰可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需分区填埋,可研文件中的填埋场改造方案不满足分库区单独填埋的要求。
请问投标人能否按照上述标准的要求对可研中的飞灰填埋场的改造方案进行优化?此外请提供原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图、预备建设飞灰填埋场区域的填埋现状图纸及数据。
回复:可研仅供参考,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自行设计。
问21:关于排洪工程:现规划垃圾焚烧区域阻断了原有周边山体的排洪通道。排洪工程的建设是否由中标方负责?此外请提供原区域排洪通道相关参数、洪水量及50年一遇洪水位数据。
回复:本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厂区内排洪工程,在厂区内设置排洪渠以连接周边山体的排洪通道。可研估算中已包括排洪工程费用。
问22:关于渗滤液工艺:招标文件47页:“渗沥液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MBR+NF+RO”的工艺”。此工艺总体产水率较低,浓水量较大且浓水盐分含量较高,如用于回喷焚烧炉,可能会造成炉膛温度过低并腐蚀焚烧炉。投标人是否可以优化渗滤液处理工艺并增加浓水DTRO减量系统?
回复:投标人可对渗滤液工艺进行优化,需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问23:关于垃圾热值:可研文件52页:本项目设计垃圾热值约为1750kcal/kg。根据投标人的经验及在周边地区同类项目的实际运营数据分析,该热值数据偏高。投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及周边地区同类项目的实际运营数据对本项目的设计垃圾热值进行优化?
回复:可研报告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验及周边地区同类项目的实际运营数据对本项目的设计垃圾热值进行优化。
问24:关于发电机组:招标文件46页:配套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和选配1台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本项目二期建设可考虑采用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满足柏林镇供热需求。
一期的1台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是纯凝式还是抽凝式?
回复:一期为纯凝式。
问25:关于生产用水:招标文件50页:本项目生产用水从西部犟河人工快渗厂出水取水,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Ⅲ类。
犟河人工快渗厂距项目厂区的距离?此外请提供取水管道路径及铺设要求。
回复:可研报告中如提供人工快渗厂距项目厂区的距离、取水管道路径及铺设要求的,可参考设计;未提供的,请投标人自行调研确定。
本次答疑澄清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当本次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电子版招标文件已重新生成,请各潜在投标人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新版招标文件。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