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一:经过仔细阅读水岸悦居及银杏酒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第2 标段(项目名称)水岸悦居及银杏酒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第2标段(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 3.5.1 项目类似业绩指“五星级酒店监理业绩”,对此我司提出质疑,此条款以特定行业业绩为资格条件和评标条件。
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项目按五星级酒店标准设计建设,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符合以上条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该项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并非单纯以“特定行业业绩”设限,而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而设定,若业绩要求不符合该项目标准,可能导致中标单位因缺乏相关经验而影响服务质量,违背了招标工作“择优选择合作方”的核心原则,也不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
综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5.1类似业绩“五星级酒店监理业绩”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或排斥。
澄清问题二:投标人前附表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
澄清问题三: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总监理工程师且已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在监项目不超过2项”由于此内容为范本内容无法修改,本项目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