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梦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云梦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梦县水利和湖泊局
云梦县交通运输局 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云梦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省政府办公厅《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云梦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章 招标人内控机制
第四条 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
(一)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一般由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人员组成,也可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骨干成员参加,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三)加强履约检查。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的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个自然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四)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使用《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示范文本、《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湖北省公路工程示范文本,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责。
第六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四章 评 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5家不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竟争性判规定,如具备竟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进行清标,形成清标报告并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
第五章 定 标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一般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自行决定。综合监督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合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进行定标。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一)价格竟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竟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 N 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 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信用管理。招标人在设定上述各类定标办法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1.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2.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招标人根据清标和考察情况,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给予激励。
第十三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清标核实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核实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核实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 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核实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 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招标人定标前必须开展清标,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内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以及投标报价清单(如有)合理性分析等进行清标,并出具书面清标报告,由清标人员签字确认,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信用信息、以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招标人可以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依据,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 1 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笫十六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清标与考察 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我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场 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个自然日内公告中标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笫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 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机构与水利行政监管部门、交通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对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及时回复,提出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机构与水利行政监管部门、交通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存在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及其定标委员会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招标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笫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梦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笫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