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做出以下澄清说明:
原招标文件1.4.3因系统问题生成为空白页,现补充如下: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